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庆利,****年**月**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75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庆利罚金一案中,于2018年1月9日向李庆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庆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庆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东方红分理处621700104000328××××账号的银行存款3000元。现因为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李庆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东方红支行621700104000328××××账号的银行存款767元,扣划至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虎林东方红分理处 户名: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账号:087212010********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希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