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创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生态大街2099号伟峰东第11号楼3007室。
被执行人:吉林天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茂祥街509号。
被执行人:吉林天药科技药物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茂祥街509号。
被执行人:曲连琴,女性,1955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创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天药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天药科技药物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曲连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吉0194执2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且所有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股票证券、股权、公积金、保险工商信息。经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高新区茂祥街509号,权利证号:1110000023,丘地号:XXX,建筑面积:9333.12平方米,因已被新区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查封,我院暂无法处置,我院已对其进行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该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