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红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侯胜利,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吕红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侯胜利,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吕红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侯胜利,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秋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冯新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县。 委托代理人:熊海潮,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百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市中心医院。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河道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416305836M。 法定代表人:李华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应予驳回。原告可以确定被告的真实地址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吕红梅、吕红旗、吕红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3.05元,退回给吕红梅、吕红旗、吕红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清河 审 判 员 邓 娜 审 判 员 陆春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苘苘 书 记 员 张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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