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春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执行人:顾志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春水与顾志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鄂062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春水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顾志力在浦发银行金桥支行(账号98×××33)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在工行上海张江支行(账号10×××89)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4c951050bd91a5ca@wx.tenpay.com)存款人民币218.7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6488155b78cba911@wx.tenpay.com)存款人民币38.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