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受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凤路与世纪大道交口西行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F58XN8F。 法定代表人:唐永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民,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衡水泰铭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杜桥镇张沙窝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E2B9D4F。 法定代表人:张相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受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泰铭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受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受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受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河北受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丽媛 书 记 员 赵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