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讲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陈讲梅丈夫。

被执行人:安徽(阜南县)王家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聂广伟,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聂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审理经过

陈讲梅与安徽(阜南县)王家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家坝公司)、聂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21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聂广伟、王家坝公司欠陈讲梅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聂广伟、王家坝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同时结清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聂广伟、王家坝公司负担。因聂广伟、王家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讲梅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讲梅与被执行人王家坝公司、聂广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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