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秀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心文、刘文艺(实习),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1886号(丁瓦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7540120P。
法定代表人:邱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怡然,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君华、范秀芬因与被上诉人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君华、范秀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申请。
在本院审理期间,李君华、范秀芬提出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申请的请求,已经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君华、范秀芬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上诉人李君华、范秀芬承担。二审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李君华、范秀芬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