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国强,男性,411528196908127457,信阳市息县项店镇黄围孜村崔组。
审理经过
关于崔国强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02刑初45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崔国强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崔国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6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车辆登记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四、经房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到位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别立明 审判员 孙良军 审判员 汪明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