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文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黄林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黄生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黄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骆有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科、黄林玉、黄生忠、黄强、骆有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2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1531.23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157293.63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黄文科、黄林玉、黄生忠、黄强、骆有学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黄文科、黄林玉、黄生忠、黄强在不动产登记局、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骆有学所有的位于玛纳斯县广东地镇杨家道村43号房产已查封,因其名下房产是宅基地,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林玉名下所有的英伦牌×××号车辆已查封(轮候);被执行人黄强名下所有的雅阁牌×××车辆已查封,因申请人无法找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文科名下所有的福特牌×××号车辆经查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黄生忠名下所有的沃尔沃牌×××号车辆经查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骆有学名下所有的东风牌×××号车辆经查该车辆不存在。被执行人黄文科、黄林玉、黄生忠、黄强、骆有学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文科、黄林玉、黄生忠、黄强、骆有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黄文科、黄林玉、黄生忠、黄强、骆有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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