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林口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阳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1163.5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4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2年4月23日止;2015年7月2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8年3月20日被本院减刑八个月十天。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经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梅、检察官助理陈锦霞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韩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孙某某财产刑判项未履行而狱内月平均消费水平较高,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7月、2019年1月、9月、2020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截止2020年7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569分。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对原判确定的赔偿款未履行,而在狱内月平均消费水平较高,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本院对检察机关的从严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1163.58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