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忠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增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柴凤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柴云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忠清与被执行人赵增秀、柴凤军、柴云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增秀、柴凤军、柴云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忠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27日至还清本金时止,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5日至还清本金时止,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赵增秀、柴凤军、柴云啟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3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基金、保险、存款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有存款帐户,于2021年7月20日分别将上述帐户予以网络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赵增秀在蛟河市新站镇新站大街12(房管所综合楼)1层19门、20门有二处商业用房;被执行人柴凤军在蛟河市新站镇新站大街20(供销综合楼)1层11门有一处商业用房;被执行人柴云啟在蛟河市新站镇新站大街(民盛花园2号楼)7单元501室有一处登记在吉林市江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住宅,但上述房产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新站支行抵押贷款(贷款75万元)。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22日分别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