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茂恩逖艾世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9平方公里工业园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倪俊龙,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庆市伊沐制衣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壕埂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汪月勤,总经理。
原审被告:汪月勤,女,****年**月**日出生,汉,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申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茂恩逖艾世时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庆市伊沐制衣有限公司、汪月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3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申上诉,本案应由被告李申住所地上海市辖区人民法院审理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本案原告安徽华茂恩逖艾世时装有限公司向被告安庆市伊沐制衣有限公司及汪月勤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原审法院驳回李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