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宇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水花。
被告:众宏(上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相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宇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宏(上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