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新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阜新市英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威,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王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改判2.本案全部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第一,事实认定错误。自××××年××月以来,上诉人王某为了已经怀胎的孩子,就没有上班,全身心的在家照顾被上诉人和家庭。婚后把所有的积蓄也都用来支持被上诉人梁某1购买了4台冷藏车、1台凯美瑞小轿车和每月偿还房贷3240元。由于当前运输业投保的实际情况,被上诉人梁某1未能以实名制登记,但经营收益都是有其本人收取,每月平均最低收入都在4.2万—5万元,所以,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房贷296760.54元和6岁儿子的抚养义务,而且还让上诉人再支付给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40619.73元,是严重不符合实情的。第二,审判程序有误。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梁某1实际所有的4台冷藏车进行调查并核实价格,一审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采纳上诉人的任何主张。而且对被上诉人实际收入也没有进行调查,也没有考虑到当前孩子学前教育的实际消费,便盲目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800元儿子的抚养费,这显然是错误的。第三,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王某和儿子梁某2(××××年××月××日出生)系妇女儿童,而且至结婚之日起,全力用来照顾家庭和孩子,一直没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障法》之规定,上诉人王某和儿子梁某2的根本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而且,综合考虑当前孩子教育、医疗和基本生活费用较高,一审人民法院仅仅依据民法典进行判决,是不恰当的。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收入和儿子的实际消费,被上诉人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2600元,由于房屋贷款数额较大,考虑上诉人教育抚养儿子的成本较高,不应当再支付给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40619.73元。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撤销原判决并改判。另,审判程序有误,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实际所有的4辆汽车申请调查,对被上诉人实际收入也没有调查,判令支付每月给800元显然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辩称
梁某1辩称:一、上诉人所述财产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和答辩人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前两年二人进行个体经营,此期间没有盈余,收入不足以支撑家庭日常开销偶尔需要男方父母给予接济;二、抚养费金额的确定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的正常月收入为3000元至4000元,原审判令答辩人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依法裁判。
一审原告诉称
梁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梁某2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梁某2(××××年××月××日出生),双方现已分居生活,婚生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另查明:2021年3月30日,原、被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签订房屋贷款合同一份,贷款300,000.00元,用于购买坐落于阜新市细河区房屋,该房屋共计花费378,000.00元(首付款78,000.00元,贷款300,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与其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抚养一节,应本着对婚生子成长有利的原则并结合双方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子一直虽被告共同生活,立足本案实际,原、被告婚生子由被告进行抚养,并由原告负担子女抚养费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结合婚生子的年龄、原告的收入水平,酌定为每月支付800.00元。对于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考虑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亦要求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为宜,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房屋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对于原被告所称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凯美瑞轿车一辆,原被告双方虽均认可该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对该车辆的所有及登记情况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中无法认定该车辆的存在及其所有权人,故对该车辆的归属本案中不宜处置,双方可另诉解决;对原告提出婚后共同债务一节,因对此债务被告不予认可,且欠条无本案被告签字,证人亦未出庭作证,无法证明该债务的存在及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准予原梁某1宇与被王某娜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梁某2溪××××年××月××日日出生)随被王某娜共同生活,原梁某1宇自2021年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00元;三、婚后共同财产坐落阜新市细河区2房屋一处(产权证号20××966)归被王某娜所有,被王某娜给付原梁某1宇房屋折价款40,619.73(78,000.00/2+3,239.46/2);房屋贷款296,760.54元(300,000.00一3,239.46)由被王某娜负责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00元,减半收取82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1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王某娜围绕争议焦点出具了:1、上诉王某娜网络平台借钱供养孩子的账目流水,证明被上诉梁某1宇拒不履行作为丈夫和爸爸的家庭责任,长期不支付给妻子的基本生活费和应当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与教育费,导致没有工作的上诉人不得不利用各种平台借钱供养孩子,所以上诉人不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40619.73元,更不应当既抚养孩子,还承担房贷,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障法;2、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上诉梁某1宇以做生意为由,拒不履行对孩子的监督和教育责任,而且还以威胁等手段,给上诉人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被上诉人应当少得家庭和夫妻共同财产;3、借条,证明上诉人没有工作,为了抚养孩子和两人的基本生活,不得不向亲朋好友借钱,该借条为上诉人和朋友李巍借1万元,合法有效梁某1宇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该几份复印件不能够证明借贷是否真实存在,是因何而借贷,我方有反证能够证明该陈述不是事实;证据2的真实、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证据为双方争吵时的聊天记录,即便该争吵确实发生过,其内容也清晰可见,双方均有过激的言词表示,该情形不属于上诉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的法律情况,没有法律依据;证据3的真实、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如上诉人能够证明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负债,那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也提交了证据用于证明存在共同负债,在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负债的前提下,上诉人也应当承担被上诉人举证的负担情况梁某1宇围绕争议焦点提供了:1、微信付款及淘宝购买记录11张,证明此为孩子日常生活购买记录的一部分,用以证明平时父亲对孩子悉心照顾较多,孩子适宜跟父亲共同生活;证据2支付幼儿园学费及其他教育费用的付款凭证18张,证明孩子的日常学费支付、与老师沟通及其他教育相关事宜,都是由父亲进行,与父亲共同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证据3被上诉人工作单位的冷藏车照片6张,证明被上诉人现在工作单位使用的冷藏车均为公司资产,该车辆分为挂车和主体两部分,市价在每辆车60万元-80万元,被上诉人没有购买该种车辆的经济能力,也根本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王某娜质证意见:证据1有异议,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付款和淘宝记录均为2020-2021年,是被上诉人购买的书籍和玩具,是被上诉人恶意转移家庭和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各种准备,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蓄谋已久;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作为挂车司机常年奔波在外,不可能自2020年以来足月支付孩子日常的学费支出,18张凭证中多处都是由上诉王某娜支付的;证据3有异议,按照我国当前挂车与主体部分与挂靠公司的关系均为个体私营业主需要挂靠到中、大、小公司,方可进行主体经营,被上诉人婚前就已经是冷藏车和主体车的车主。结婚后,通过向亲戚借款、银行贷款等方式购买了4台冷藏车和主体车部分,而且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仍有一辆为11A8的车辆没有提供,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调查。
对上述证据,经综合评议认王某娜提供的账目流水全部发生于2021年,但仅有流水没有提供实际用途,与应否支付房屋折价款无关;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争吵时的记载,不能直接认定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借条不能直接证明债务存在的事实,对此不予认定梁某1宇提供的微信及淘宝记录、支付幼儿园学费及其他教育费用真实存在,对此予以认定;冷藏车照片是证明车况对此予以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对二审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王某娜主张抚养费及房屋分割一事,王某娜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梁某1宇的实际收入,一审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认定的抚养费数额及对房屋的分割并无不当,因此王某娜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项王某娜离婚后发梁某1宇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的行为,对此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王某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上诉王某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