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单一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白帆,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慧骏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7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慧骏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未依法处理墙面霉变等实体问题和反诉等程序问题,存在重大程序错误、事实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都歪曲事实不讲法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所涉房屋是否存在墙面霉变等问题,以及如果墙面霉变是否影响承租人健康、出租人是否依约履行维修义务、维修租赁物是否影响承租人使用、是否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以及诉讼中各方举证责任分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认定、权利是否应当另案主张等主要问题、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原审法院均应当充分释明、依法认定、审慎推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诉,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反诉诉讼费收据,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2020年5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并宣告一审判决,适用的诉讼程序为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此,一审法院在处理案件实体争议和适用诉讼程序方面,均有差错,二审应予纠正。申诉审查过程中,本院及原审法院多次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但未能协商一致。综上所述,吴慧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等规定情形,应当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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