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大龙岭村小岭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MA114G5Y5U。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女,1987年04月29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鞍山市千山区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鞍山市千山区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鞍山市千山区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鞍山市千山区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鞍山市千山区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