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1号群升国际A地块1#楼3层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品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薛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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