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法定代表人:姜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茂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代静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杨占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杨兰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杨茂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审理经过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茂强、代静静、杨占北、杨兰锋、杨茂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是(2016)鲁1524执1038号,2021年1月4日,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了该案的执行。本院冻结了代静静名下房产一处,房产具体位置是:位于茌平县中心街南段路东,翡翠龙城12号住宅楼东三单元五层西户(产权证号为:01790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代静静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成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