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巧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邱定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巧燕与被执行人邱定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25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巧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邱定恢支付申请人陈巧燕货款人民币30000元。
答辩情况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邱定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邱定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传唤被执行人邱定恢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邱定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邱定恢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邱定恢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邱定恢名下的存款共计3003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案件,本案分配执行款1083元。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83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891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定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邱定恢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定恢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因疫情而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邱定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巧燕。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邱定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3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