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路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华氏儒商花园****。
负责人:熊振强。
被告:武汉合富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徐东大街**实验楼****v>
法定代表人:高正云。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路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合富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以本案有约定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依职权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属移送错误,层报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报请意见,并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系因建筑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件,且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点位于湖北省石首长江公路大桥,故本案应由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湖北省石首长江公路大桥SSJA-1标段施工合同段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原告在本案纠纷发生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该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撤销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1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