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公务员三期第31#44#幢二单元2号房。 法定代表人:盛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儒,男,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玉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