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富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袁水波,男,****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富贵诉被告袁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袁富贵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寿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陶佩航 书记员杜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