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有金,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曾辉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籍贯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2018)湛仲字第OE043070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粤14执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陈 勤 审判员 梁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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