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小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文,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小莲与被告李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小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安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小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及合伙做生意需要分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9年4月29日,经结算共欠原告现金5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每月还款1000元,但之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李安德未作答辩陈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小莲与被告李安德系朋友关系,李安德因生活及做生意需要向胡小莲多次借款,经结算,李安德于2019年4月29日向胡小莲出具了借条,注明“今借到胡小莲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从2019年农历5月16日起,每月还1000元,50个月还清”。但借条出具后,经胡小莲多次催收,李安德未按约定返还借款。2019年9月11日,胡小莲在向李安德催收借款时,双方还发生斗殴,经广州市白云分局竹料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了由李安德夫妻向胡小莲口头赔礼道歉的调解协议。现胡小莲起诉要求李安德提前返还全部借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资料,李安德出具的借条,广州市白云分局竹料派出所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胡小莲的微信转账记录及胡小莲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胡小莲向本院提交了李安德出具的借条、广州市白云分局竹料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以及胡小莲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胡小莲的陈述符合逻辑,同时李安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抗辩或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出具借条后有过偿还借款的行为。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安德对胡小莲负有50000元债务的事实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由李安德从2019年农历5月16日起,每月还1000元,但李安德并未还款,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胡小莲在债务履行期限全部届满前要求提前收回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安德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胡小莲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安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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