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百万葵园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以西,南湖大道以北谷方5幢2层D024室。 法定代表人:毛泽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主要负责人:夏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丹,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百万葵园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万葵园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汉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百万葵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百万葵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杨宝远医疗保险金11,007.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百万葵园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11,007.7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8日在被告处为包含杨宝远在内的多名员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保单承保意外医疗3万元,特别约定拓展24小时责任,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8日0时至2019年9月7日24时止。2019年3月3日8时左右,雇员杨宝远在家中烧炉子时被烟熏导致头晕、恶心、呕吐,紧急送往海城市正骨医院救治,经检查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22天,共支付医疗费16,225.40元。杨宝远发生意外事故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以事故发生在家中为由拒绝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辩称,案涉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也不属于原告作为雇主的法定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中15项的拓展24小时责任,并不等于24小时内雇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被告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本案有500元的免赔额,赔付比例为70%,但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7日,百万葵园公司在人保武汉分公司为包括杨宝远在内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8日0时起至2019年9月7日24时止,其中雇员杨宝远位于投保清单人员序号41号。保险单特别约定第15条约定“拓展24小时责任,伤残标准按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10级281项执行……”,第16条约定“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受伤害的被保险人已投保本保险的雇员。”第18条约定“……人员序号31-54:意外身故、残疾30万,意外医疗3万,有三方500元免赔赔付比例80%,无三方500元免赔赔付比例70%。”百万葵园公司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司印章,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但人保武汉分公司未向百万葵园公司提供拓展24小时责任的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工作以外时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四条约定“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2019年3月3日,杨宝远在家中被室内煤烟熏倒致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被送至海城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杨宝远住院治疗22天,共计支付医疗费16,225.40元。此后,百万葵园公司向人保武汉分公司申请理赔,人保武汉分公司向百万葵园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以杨宝远一氧化碳中毒发生在家中,不在保险条款列明的责任范围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拒绝赔偿。 另查明,杨宝远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一份声明书和收条,收条载明其收到百万葵园公司支付的16,225.40元,声明书载明其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已收到百万葵园公司支付的16,225.40元,其与百万葵园公司已无纠纷,同意人保武汉分公司将赔款支付给百万葵园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百万葵园公司为包括杨宝远在内的雇员在人保武汉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人保武汉分公司同意承保,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杨宝远一氧化碳中毒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人保武汉分公司应否对其医疗费予以赔偿。双方均认可杨宝远一氧化碳中毒并非在工作时间发生,或从事与工作有关事务期间发生,并不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百万葵园公司主张杨宝远一氧化碳中毒属于特别约定中拓展24小时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工作以外时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人身伤亡负责赔偿,上述杨宝远一氧化碳中毒属于该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人保武汉分公司应按约定予以赔付。人保武汉分公司辩称杨宝远一氧化碳中毒是人为事故,并非意外事故。但人保武汉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宝远一氧化碳中毒系其故意造成,按照一般常理理解,即使杨宝远存在过失导致事故亦应认定为非其意愿造成,且杨宝远无法预见。故案涉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对人保武汉分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人保武汉分公司还辩称案涉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事故,但案涉雇主责任险特别约定拓展24小时责任,案涉事故属于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人保武汉分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人保武汉分公司认为拓展24小时责任,并不等于24小时内雇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被告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并非百万葵园公司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事故。但案涉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合同为准。案涉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并未对“受雇工作以外时间发生意外事故”作限制性约定,其他条款也未约定被保险人依法承担雇主责任的雇员人身伤亡事故才属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虽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属于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险,但并无法律规定附加险保险事故的范围不得超过主险保险事故的范围,在人保武汉分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事故不属于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保险事故的情形下,本院对人保武汉分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针对杨宝远因案涉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及人保武汉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赔付的金额,双方均认可理赔金额为11,007.78元,本院予以认定。百万葵园公司已向杨宝远赔付医疗费,且杨宝远出具声明书,同意将理赔款支付给百万葵园公司,故百万葵园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主张人保武汉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1,007.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武汉百万葵园企业咨询有限公司11,007.7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大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伊雅茜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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