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游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张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宋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廖义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游豪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什邡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2执异1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游豪向什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通过参加拍卖竞拍所得的苹果XR和苹果7手机各一部,均不能正常使用。其因没有上述手机的ID密码,不能下载App等其他应用软件,正常开机使用原ID用户相关App软件,原ID使用者完全可以看见游豪的个人信息,游豪也可以看见原ID用户信息,导致1个ID账号由两个以上用户使用,照片、支付宝、微信、银行等交易信息共享,相互侵权,故请求撤销对上述手机的拍卖。
什邡法院查明,该院在立案执行张莉、宋小琴、廖义雄刑事财产刑一案中,依法没收宋小琴苹果XR手机一部及廖义雄苹果7手机一部;2021年3月7日,该院在“淘宝网”对以上两部手机分别以起拍价1元,保证金0.20元,加价幅度0.02元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公告均载明:......能正常开机使用,iCloud无法退出等。游豪在接受拍卖须知所附条件的前提下以2600.04元的最高竞拍价格取得苹果XR手机,以1010.16元的最高竞拍价格取得苹果7手机,并缴纳了全部价款。2021年3月17日,什邡法院向游豪送达了拍卖成交裁定书。
原告诉称
什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关于拍卖标的ID无法退出的瑕疵,该院已公示说明,游豪的异议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据此,什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2021)川0682执异1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游豪的异议请求。
游豪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什邡法院(2021)川0682执异9号执行裁定、(2021)川0682执91号之二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拍卖公告内容都标明“能正常开机使用”,现两部手机均不能下载App、不能使用手机中的各种应用程序,属于不能正常使用。二、两部手机均公告“iCloud账户无法退出”,即表示能够进入ID账号,实际应用账户内部分程序需要输入密码才能正常使用。三、其在接受“能正常开机使用”及“ID无法退出”等公告内容下拍下两部手机,实际两部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四、目前使用手机会侵犯他人隐私及合法权利。综上所述,什邡法院对案涉手机的拍卖公告内容严重失实,致使游豪产生重大误解,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相关拍卖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什邡法院关于案涉苹果XR手机及苹果7手机的拍卖公告中均对拍卖标的、拍卖事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其中关于拍卖标的之内容载明:“iCloud账户无法退出……注:1.该手机是否进行过维修不清楚,该手机以其实物现状为准进行拍卖,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3.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本院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同时,拍卖公告并载明了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并载明“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在“竞买须知”中,对标的物情况仍载明了前述内容,同时载明:“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十、本次拍卖是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什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手机的拍卖公告内容是否严重失实,相关拍卖应否予以撤销。本院对此评判如下:
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首先,相关拍卖公告中均载明了iCloud账户无法退出的情况;其次,拍卖公告及所附竞买须知中,均载明该手机以其实物现状为准进行拍卖,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法院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同时特别载明了实地看样的时间,特别载明有意竞买者亲自实地看样,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因此,游豪作为竞买人参与案涉手机的拍卖,其对拍卖公告及所附竞买须知的相关内容应为知晓,应当明确案涉手机系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其作为竞买人可实地看样,了解相关瑕疵。游豪作出竞买决定,即视为接受案涉手机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相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什邡法院关于案涉手机拍卖的公告内容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况,且该院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游豪主张撤销案涉手机的拍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什邡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同时,游豪亦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案涉手机,不得对他人权益构成妨碍和侵害。
综上所述,游豪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游豪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2执异11号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