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典强,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友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义红与被告李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因被告已偿还借款,故原告吴义红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友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义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友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义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义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碧波 书 记 员 李志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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