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杰,男,于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新运七巷*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X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光,男,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县XX局决定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X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刑诉〔2021〕Z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杨光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至4月间,被告人王杰、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连云港市赣李某下口村,以上船预支工资为由,骗取李亮、周丁力、朱卫人民币共计22000元,其中被告人杨光参与诈骗一起,诈周某人民币10000元。分述如下:

1.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杰与被告人杨光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李亮家中,以上船预支工资为由,骗取李亮人民币10李某0元。后被告人王杰又以房贷到期,提前预支工资的方式,骗取李亮人民币1000元。

2.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口村,以上船预支工资为由,骗取周丁力人民币6000元。

3.2021年4月5日,被告人王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口村,以上船预支工资为由,骗取朱卫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杰、杨光已退赔李亮10000元。被告人王杰、杨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王杰、杨光、犯诈骗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同时提出,被告人王杰、杨光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杰、杨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杰、杨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杰、杨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至4月间,被告人王杰、李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以上船预支工资为由,骗取李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2000元,其中被告人杨光参与骗取人民币10000元。分述如下:

1.2021年3月22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李亮家中,以上船预支工资为由,骗取李亮人民币10000元。李某告人王杰又以房贷到期,提前预支工资为由,骗取李亮人民币1000元。

2.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以上船预支工资为由,骗取周丁力人民币6000元。

3.2021年4月5日,被告人王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以上船预支工资为由,骗取朱卫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杰、杨光已退赔李亮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杰、杨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陆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1年3月22日,其和杨光以预支工资为由从李亮处骗了10000块钱,和李某一人分一半,后其以房贷到期,预支工资为由,又从李亮处骗了1000块钱;2021年3月25日其李某支工资为由从同顺中介祁德光介绍的船老大处骗了5000块钱李某其还直接骗这个船老大李某00块钱。2021年4月5日其以预支工资为由,从陆长春介绍的船老大处骗了5000块钱。其没打算出海,就是想骗钱花。2021年5月5日其通过李磊还给李亮3000元。

2.被告人杨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1年3月22日,其和王杰以预支工资为由从李亮处骗了10000块钱,和杨光一人分一半,其和王杰都没想去李亮处上船。

3.被害人李亮的陈述,证明2021年3月份李磊帮找王杰和杨光过来上船,王杰和杨光要预支10000元钱工资,其就转给王杰10000块钱。后王杰说房贷到期,又跟其要了1000元钱。4月8日要出船时其就联系不上二人了。后李磊帮王杰还给其3000元钱。

4.被害人周丁力的陈述,证明2021年3月25日,其找祁德光帮找人上船,后祁德光介绍王杰来上船,王杰说要预支5000元工资,其就转给祁德光50祁某钱。后王杰说要还信用卡,又跟其要了1000元,4月9日其就联系不上王杰了。后祁德光将其预支的5000元钱还给其了。

5.被害人朱卫的陈述,证明2021年4月初,其找陆长春帮找人上船,后陆长春介绍陆某上船,王杰说要预支5000元工资,其就预支了5000元钱。后来要出船时打王杰电话他就不接了,后陆长春垫付了其损失。

6.证人祁德光证言,证明2021年3月25日,王杰找其说要上船,其就把其介绍给周丁力,周丁力预付了5000块钱工资给王杰,4月7日王杰又找周丁力预支了1000元钱,4月9日要出海时就联系不上王杰了。

7.证人陆长春证言,证明2021年4月5日王杰书说上船,其就给其介绍一个船老大,并从船老大那里预支了5000块钱工资,后船老大说王杰没去上船。这5000块钱其自己贴了。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另有证人杨文静、牟小波、张娜、徐大好的证言,借据,收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辨认笔录,前科劣迹调查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杰、杨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杰、杨光共同实施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杰、杨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杨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人王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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