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书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姣云,女,1959年生,系原告妻子。 被告:焦世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书昌与被告焦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姣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世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书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郑州市承包工程,原告为其提供劳务。2015年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欠到原告工资35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焦世伟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到原告工资款3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为其出具的工资欠款条,证明被告欠到其工资款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承担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焦世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书昌劳务工资款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