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7003237.28元,如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足额,则请求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申请人同等数额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7003237.2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4月25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7003237.2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