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桂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威,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永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夏桂芝诉被告杜永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夏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杜永奎排除妨碍、清除通道上面的土堆砖瓦和树木;2、本案诉讼费用由杜永奎承担。事实及理由:夏桂芝与杜永奎的弟弟杜永辉是前后邻居。在两家的东邻自古以后有两条自然通道供夏桂芝家通行,一条向东、一条向南,近年来因夏桂芝在外打工很少在家居住,在夏桂芝不知道的情况下,杜永奎将夏桂芝的通路堵死,侵害了夏桂芝的通行权,通过村委调解,杜永奎蛮不讲理,不予排除妨害,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扶沟县无村庄规划现状图,夏桂芝与杜永奎所争议的通道本院无法确定通道的宽度和原状,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夏桂芝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桂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