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代弟(身份证号: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芳(身份证号: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系原告表姐。
被告:张军军(身份证号: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代弟与被告张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军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肆万元整(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已还壹万元整,还欠肆万元整。约定一个月内还款。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过,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拒不归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军军未到庭、未举证。经主审人与被告张军军通话,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承诺在5个月的期限内偿还借款。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邮政储蓄银行电子回单,证明方向: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50000元的事实;
证据二:微信对话截屏4张,证明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出借资金50000元整,双方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0年6月还款10000元,尚欠4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原告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占用原告资金的时间超过了两年半,其行为系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侵害,原告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代弟偿还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军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