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东芳
被执行人:单宝祥
委托代理人:刘兰英,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矿区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欣,云冈区新胜所律师。
审理经过
刘东芳与单宝祥、大同市矿区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9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203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单宝祥、大同市矿区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单宝祥、大同市矿区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东芳欠款2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22800元。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单宝祥名下的车辆,我院依法予以查封、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经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大同市矿区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账册,本院依法查封,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被执行人单宝祥所有的登记在石福明名下的房产予以依法查封,等待评估、拍卖。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1月25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通报执行情况向其,申请人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时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晋0214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