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成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成海与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成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王成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郜 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