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字中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潘学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字中华、潘学菊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字中华、潘学菊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526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