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路5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3层、4层、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884518。
负责人:刘建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基,周口市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惠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张培仁持有的是C1驾驶证,其驾驶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其次,涉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