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肯杰·哈依萨,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贵与被告肯杰·哈依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6月18日,原告王永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永贵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的275元,由原告王永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