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作疃乡村唐山口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沙岭村。
被告:翟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南村镇念草沟村人,现住广灵县作疃乡百疃西堡村。审理经过 原告王改与被告翟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前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 王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2、孩子翟睿涛(现年6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有探视的权利。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2012年自由恋爱相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就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原告于****年**月**日出生育一个男孩,名叫翟睿涛(现年6岁),现在在商村天语幼儿园读书。原被告同居生活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以至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原告为此伤透了心,原,被告再无和好的可能。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翟睿涛(现年6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孩翟睿涛(****年**月**日出生)由原告王改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翟祥享有探视权,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其他无纠葛。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改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晓萍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