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三交镇李家圪垛村,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离石区滨河南中路。
被执行人: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离石区六一路。
被执行人: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李某1与刘某1、刘某2、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白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经调查、查控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白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305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李某1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白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李某1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