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桂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无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陈洲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望江县,无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侠与被执行人陈洲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洲洋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桂侠租金2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75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洲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微信存款3118.68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2月4日被执行人陈洲洋支付现金2000元;在格尔木市房管处发现被执行人与其妻名下在格尔木市六一路2号9幢2单元231室有房屋一套并已查封,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我院暂无法评估拍卖;2020年11月9日发现其名下有×××号福特汽车一辆,于2021年4月30日拍卖得款33800元,并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桂侠;申请执行人李桂侠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格尔木市食品街蓝泊咖啡厅已核实,该咖啡厅已于2015年2月17日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弟弟陈洲原;2021年1月11日委托被执行人陈洲洋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望江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信息、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询在望江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江县管理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洲洋有财产可供执行。扣除申请执行人李桂侠预交的4000元车辆评估费用,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桂侠支付执行款34918.68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247831.32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洲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5月25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桂侠,申请执行人李桂侠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王维东
审判员 吕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