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孝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现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淑蓉,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21〕20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孝男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孝男及辩护人陈淑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孝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贾孝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淑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和事实没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系初犯,坦白;2.认罪悔罪,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贾孝男向被害人黄某虚构其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的事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二手车买卖协议、车辆合买协议等方式博取黄某信任,以让黄某投资购买二手车、支付二手车保养、维修费用、股东退股费用等借口骗取黄某共计人民币786950元。后被害人黄某发现被骗,经催讨,在黄某报案之前贾孝男及其父母已归还黄某人民币450000元,至案发贾孝男实际骗取黄某人民币336950元。
另查明,2021年1月30日,被告人贾孝男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同年2月8日,贾孝男父母代为归还黄某人民币336950元,黄某对贾孝男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受证据清单、二手车买卖协议、车辆合买协议照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人郑某、楼某、邵某的陈述,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孝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贾孝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少华
人民陪审员 应宣林
人民陪审员 张天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季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