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剑,男,****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8〕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剑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月莹、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李剑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义耕小区九号商服楼的小天鹅旅店住宿时,趁住在101室的被害人张某睡觉之机进入室内,将其放在床边的1部金色OPPOR11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732元)盗走,并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李剑赔偿张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李剑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投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情节清楚,被告人李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剑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胡某证言;辨认笔录;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谅解书;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剑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剑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剑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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