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 陈小成申请樊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21财保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2021年8月5日,解除陈永丽的南昌县莲塘镇澄湖经典住宅区**栋*单元***室房屋(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的查封; 2021年8月6日,解除樊梦文的赣A×××××号小汽车的查封。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