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振虎
被执行人:车德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振虎与车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车德平应履行案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车德平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车德平银行存款70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