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周实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北侧七十三综合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GQWE2H。
经营者:周丕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彭启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周实达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彭启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启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山区周实达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75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764元(已缴纳)。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启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 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工商登记、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冻结。另,本院分别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记录。2021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钟山区周实达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彭启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约定由被执行人彭启权按照双方协议内容履行本案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人民币1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回执行申请后,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0201执30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太智
审 判 员 刘春雷
审 判 员 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永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