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73号。 负责人:曲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志良,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宋志良价值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彦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