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某,男,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21年4月1日以涉案工程是他人承包的,起诉王某某属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