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和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万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和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6月经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认定罪犯张和元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4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和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和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和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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