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世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闫路宽,男,49岁,住正阳县。
被告闫旭,男,29岁,住址同上。系被告闫路宽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阮世民诉被告闫路宽、闫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阮世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32400元及利息39000元,合计171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闫路宽及闫旭从原告处收购粮食未付款,并向原告写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世民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闫路宽、闫旭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核实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阮世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退还原告阮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