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天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崔新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隆基,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屈树森,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姜秀波,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孙运增,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屈树森、姜秀波、孙运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屈树森、姜秀波、孙运增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81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广峰 审判员 何 艳 审判员 陈国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岩